案例
2009年8月5日,某驾校将自有的10台桑塔纳教练车,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保险期限1年。2009年10月8日,教练员范某穿拖鞋在教练场地驾驶教练车,采取紧急制动时因为拖鞋滑落,误踏到加速踏板上,车辆撞到同在教练场地的另一教练车,造成两辆车损坏。此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处理,认定教练员范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某驾校向保险公司报案,申请索赔。保险公司经过查勘,发现受损的两辆车都是同一被保险人的财产,而且被撞的车同时也由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报案,该车与肇事车一样,在同时间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保险公司收到被保险人索赔申请后,通知被保险人报案的两辆车不能按交强险的保险责任处理,不属于保险责任,两个案件予以注销。
分析此案的实质,是同一被保险人的两辆车发生碰撞事故,这两辆车能否构成互为三者的损失从而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根据交强险条款定义第5条规定:“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人员和被保险人。”此外,本案还有一点应该引起注意的,就是驾驶人因为脚穿拖鞋开车,造成了这起事故,穿拖鞋开车确实是不安全因素。